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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4-03

政办发2020〕 7

 

 

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1          

 

柞水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脱贫攻坚工作,根据中、省、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和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引领、瞄准贫困原则;(二)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四)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原则;(五)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原则;(六)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原则;(七)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原则;(八)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资金整合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以预算编制为平台,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向卡内贫困村和深度贫困村倾斜,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资金整合投入新格局,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资金整合的范围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中央层面(18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部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

(二)省级层面(8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到人到户补贴、农业生态环保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垦企业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免费管理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场改革、秦岭植物园建设配套、森林公安除外,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不纳入整合)、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县城供水、水利前期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环保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其他。

(三)市级层面: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四)县级层面: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金整合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资金整合工作负总责,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审议资金整合使用计划和年度整合项目方案,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扶贫局)负责建立资金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汇总农业、发改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各镇(办)当年整合资金项目,建立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和调整方案,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会商审议,公示上报及下达,负责整合项目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协调小组(县财政局)负责整合资金筹集、预算编制、指标下达、资金监管。

第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脱贫攻坚职责分工,对各镇(办)上报的当年实施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申报报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兑付等工作。

第十条 各镇(办)根据本镇(办)脱贫目标,汇总筛选管辖村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各项目主管部门,对批复下达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监管。

第四章  整合流程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依据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对整合资金在国库设立归集专户。在收到资金文件后,由相关项目分管股室甄别是否纳入整合,知会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按照中、省、市、县分级分项核算管理,按审定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将调整后的预算拨付给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定期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整合资金数量和安排的项目。整合资金中涉及的中、省、市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主要用于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和有贫困人口的非贫困村农业生产发展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附属基础设施配套),受益对象为贫困县内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在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整合资金可适当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以支持县、镇(办)、村资产收益扶贫、村集体经济发展、金融扶贫、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采取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村集体经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带动贫困户发展的经济组织、光伏、水电、乡村旅游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资金直补到户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在保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整合资金用于非贫困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

(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

(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设立产业扶贫开发基金,支持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脱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没有行业具体规定,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整合项目审定下达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具体由项目实施村根据脱贫攻坚需要公示后申报,由镇(办)汇总筛选,按规定录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报送县各项目主管部门,县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镇(办)申报的年度内能完成的项目进行筛选拟定,经分管县长审定后,以文件和电子档形式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局)汇总,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会商审定,形成当年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文件上报备案,以县政府文件下发执行。县财政局根据整合资金当年项目实施计划,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六条 县级整合方案经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需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示;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于项目资金计划下达15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地行政村公示,公示公告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要向社会公开公示,留档备查。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是整合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核定定额。整合资金原有主管部门的,原主管部门或镇(办)为实施主体;多项资金合并投向一个建设项目的,以投入资金量最大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为实施主体;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情况指定。

第二十条 资金整合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镇(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承担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批准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建设任务必须在当年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完工后,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申请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依据项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主管部门或镇(办)以书面形式向县审计局提交项目审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整合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申请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填写《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申请表》,经县政府领导签批后,县财政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

对扶贫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支付制度和县镇(办)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类资金实行预付制和项目完工结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按进度向项目承建单位预付项目款。项目完工后,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进行工程结算,并按规定预留5%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惠农补贴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将补助发放花名册及时提供镇(办)并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会同镇(办)通过“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涉及资产移交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向项目所在行政村或项目承担主体提交固定资产移交清单,项目所在行政村或项目承担主体据此登记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六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负面清单项目支出: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差旅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美化、亮化、绿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

(七)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可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以村容村貌整洁为目标的简易必要的垃圾集中处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污水处理,集中改厕等改厕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

(八)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九)易地扶贫搬迁建房朴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十)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十一)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二十七条 脱贫攻坚期内,项目主管部门超过6个月未支出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贫困县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并对整合资金进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确保准确、完整、规范反映本单位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运行全过程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项目计划和资金规模后,要迅速启动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要在收到项目计划10日内分别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报告,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办)及时向县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变更。

6个月以上未实施的,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商审议,调整用于当年实施的其他扶贫项目,确保当年整合资金支出进度达到90%以上。

第三十条 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实行月报制度,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按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镇(办),县扶贫、发改、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整合项目工程进度、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后续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催办督办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镇(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县审计局要将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局、扶贫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省市绩效评价体系,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通报全县,并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扶贫局视情况提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支付整合资金、调减下年度预算安排等措施: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整合资金等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扶贫部门或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的;

(三)因自筹资金不到位、项目建设手续不健全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行为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计划以及项目未按合同期限完成(不可抗力影响除外)行为的;

(五)不及时履行项目建设、进行项目验收、资金结算、项目完工审计以及项目资料管理不规范行为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整合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九条 现行县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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