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柞水县“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试行)》(柞政办[2021]1号)试行期满,根据县政府安排,我局对《柞水县“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试行)》(柞政办[2021]1号)进行了修订并延期,现将《柞水县“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修订稿)》,请贵单位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局对修订稿进一步完善。修改意见及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15日12时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送县经贸局运行股。联系人:黄葳 联系电话:4343839 17629047978。
附件:柞水县“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修订稿)
柞水县经济贸易局
2023年2月6日
柞水县“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积极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五上”企业)发展壮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商洛市“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加快“五上”企业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纳统一批”的思路,对在我县注册且新入库纳统以及在库的“五上”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并对培育“五上”企业的单位进行考核,按完成任务情况兑现奖惩。
第三条 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各类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五上”企业认定以国家统计局最终核定为准,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上报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新增企业进行奖励。所有申报纳统及在库的“五上”企业按照行业属性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对当年新纳规工业企业(包括新投产工业企业直接纳规和原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培育成长为规上企业)奖励20万元,分二年兑现,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15万元,企业维持在库且稳定生产经营,第二年奖励5万元;原在库企业退库后二次升规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六条 对我县首次申报并纳入限额以上的新增住宿和餐饮企业、零售企业、批发企业,经县经贸、统计等部门核实确认后,批发零售法人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住宿餐饮法人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批发零售大个体户(含产业活动单位)每户奖励5万元、住宿餐饮大个体户(含产业活动单位)奖励3万元。
由限额以下转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大个体户、产业活动单位)每户奖励3万元。
第七条 对新纳规入统的有资质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每户奖励7万元,分二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万元,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兑现2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开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每户奖励7万元,分二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万元,第二年在库且经营业绩稳定增长的兑现2万元。
对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完成集中收银整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的商场或市场,且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补助平台建设或改造费用5万元。
对新设立的使用面积在100m以上的融资租赁、中介信息、体育健身、家庭服务、众创众筹、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等服务业企业,建成运营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500元/m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原有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每申报入库1家奖励5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60%,第二年起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40%。
第九条 县政府对“五上”企业分类按主要经济指标和纳税额前十名进行表彰;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上企业”新增数和新增经济贡献综合评定,对前三名进行表彰。
第十条 对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全县经济发展工作、按时保质报送相关资料的在库“五上”企业,每家企业每年给予6000元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五上”企业培育和纳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核查、评估、认定和管理。
(一)各包抓培育纳统工作的部门和镇办按照统计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统计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审核验收、组织上报。
(三)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新增“五上”企业,每年年底由县统计局将确认结果报县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在库“五上”企业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统计局提供,报县政府审核。
第十三条 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标准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各相关主管部门,纳规入统“五上”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到各企业,在库“五上”企业奖励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按季度兑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机制,县审批、税务、统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时传递纳统信息,进一步强化“五上”企业纳归入统的培育引导和管理,对符合纳归入统条件的企业(个体)拒不纳统的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入库的“五上”企业要做到单位真实存在、符合入库标准、行业界定准确、资料真实完备,杜绝弄虚作假。
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套取国家奖补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对已享受的奖励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五上”企业纳归入统及激励奖励工作开展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 × 月 × 日起施行,有效期截2028年 × 月 × 日,原《柞水县“五上”企业激励奖励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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