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柞水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7-07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日  


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专业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目标为保障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供水服务,建立产权明晰、责任落实、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符合农村供水实际的运行管理体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农村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域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县、镇、村三级行政负责制,各自承担辖区内的供水服务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县域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镇办对本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承担行政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村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县政府、镇办的要求抓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管护主体接受县、镇、村三级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按照专业化管理原则,农村供水由专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组织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和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履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批。

县发改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核定供水价格。

县财政局: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监管。

县审批局:负责县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和经营许可审批。

县卫健局:负责农村供水水质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加强供水水质卫生监督。

县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行监管。

县税务局: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县供电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供电,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八条  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编制,提出指导意见。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协调解决辖区内供水矛盾,统筹处置农村供水应急事件,创造农村供水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推行农村供水挂表管理,加强农村供水政策宣传,参与指导拟定供水价格,监督水费价格执行。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宣传,监管水源环境卫生,优化水源环境,促进水源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九条  村(社区)负责指导本村(社区)居民安全饮水工作,落实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相关政策。具体负责参与本村(社区)居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勘察规划、制定饮水安全管护村规民约、水源环境综合维护、拟定收费方案、宣传农村供水政策、协调供水日常矛盾,确保本村(社区)供水工程发挥持久效益。

    第十条  农村供水专管机构负责县域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农村供水实行专业化管理,确保水量、水质、水压等符合国家农村供水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对水源地定期巡查。建立健全供水服务体系,保障正常供水。建立源头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日常检测制度,向县卫健局和水利局报告检测结果,并定期向用水户公布。负责水费收缴,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供水应急预案,预防饮水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受水利、卫健、环保等部门和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产权,确定管理主体、管护责任和管理范围,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后,按程序移交专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建设,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镇办组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其它专管机构代管。

(三)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接受县、镇办、村(社区)的监督和指导。

(四)由国家补助资金、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或委托村镇供水公司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由用水户自建和国家补助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四条  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环境局、水利局、镇办、村(社区)应当按职责设置警示标志、防护网,以及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十五条  对供水建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均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农村供水设施,单位和个人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应当征得管护主体同意并由管护主体负责实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必须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管护职责范围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水质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规模在1000m³/d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县环境局组织水利局、镇办、村(社区)等共同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  县水利、卫健、环境等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及时通报农村饮水工作信息,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联合执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县水利会同卫健、环境、应急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镇办和县水利、卫健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卫健部门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取水、制水、供水等生产环节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对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督促供水单位整改,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环境部门联合镇办对水源进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保护措施,定期执法检查,及时处理水源安全问题。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管护主体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境、卫健、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行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水质处理剂和消毒剂,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200m³/d以上的水厂要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日常自检,定期向县水利、卫健部门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供水水质监测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的监测、检测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每年至少在丰、枯水期各检测一次,水质化验、检测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一)对日供水规模≥200m3/d的供水工程水质每年必须检测一次。

(二)对日供水20-200m3/d的供水工程水质每年分类抽检不少于50%的工程。

(三)分散式供水工程根据水源类型、水质及处理情况进行

分类,每年至少对各类工程选择不少于两个有代表性工程的主要常规指标和存在风险的非常规指标进行一次检测分析。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镇办、村(社区)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二)管护主体对用水户逐户造册登记,建立用水台账;

(三)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和履行下列规定和义务:

(一)必须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和户表井。计量设施和户表井由管护主体统一负责施工其费用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材料费(包括水表、管材、管件、闸阀等)、材料的安装费,以及土建施工费(包括管沟开挖、回填等),费用应提前公示,由用水户承担。

第三十条  用户用水报装、扩大改迁时,需向管护主体填写《供用水申请表》,并交齐有关资料,经工程管护主体审定用水方案后,现场勘察、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并通知用户确认,签订《自来水入户安装合同》和《供用水合同》,缴纳工程预收款,管护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施工。未经批准,用户不得擅自接口或无表用水。 

第三十一条  供水设施维护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划分。乡村供水设施,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管护主体管理维护,总水表及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管护主体管理维护,总阀门至户表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共同管理维护,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乡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管护主体管理维护;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分散式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  供水主管道、支管道、附属设施、水质、水压出现故障,由管护主体进行免费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可以委托管护主体统一维修,维修费用由用水户共同承担。归用水户负责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可向管护主体报修,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管护主体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四条  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水户应当及时通知供水单位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维修或更换水表,并承担相应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五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管护主体同意后,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统一实施,费用由用水户承担。用户需要报停或销户的,应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缴清水费逾期不办理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当在镇办所在地、村委会等显眼位置公布供水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理用水事宜,并公布服务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

    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由县发改局按实际运行成本核定,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发改局行文执行。

    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村委会、管护主体组织用户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村民自建的供水设施,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由城镇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居民饮水的,其水费收取和使用执行城镇供水相关规定。

    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供水单位应实行阶梯水价,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地方财政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千人以上供水工程应适当考虑利润。农村供水成本是指供水单位生产和经营商品水,并供给到用水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通常包括原水费、折旧费、年运行维护管理费(含大修理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行收费管理。

    (一)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由管护主体负责收取,收取水费时,要向用户出具正式票据。

    (二)农村供水除特殊情况实行固定收费外,所有农村集中供水都要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管护主体按相应的水价,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三)大力推行IC卡、射频卡等智能水表和预付费系统,方便用户,降低管理成本。

    (四)用户未按时缴纳水费的,管护主体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管护主体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管护主体应及时恢复供水。

    (五)孤寡老人、五保户、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可以申请减免缴基本水量水费,减免水量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水量确定,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镇办批准后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减免对象必须安装水表,并和其他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第四十条  各级管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人员工资、水源保护、药剂费、电费、职工培训、宣传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管护主体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设立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由上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一)县级设立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每年县财政预算1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维护(更新)、管网改造、管理人员培训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等运行管理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与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开支。

    (二)农村供水村级管理人员工资应列入县财政预算,1500人以下的村,每村按1人编制,1500人以上的村(含1500人),每村按2人编制,每人每月按500元标准补助。三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负担,三至五年间县财政负担50%,供水企业负担50%,五年后,全部由供水企业从水费收入中解决。

    (三)水质监测费用按每年2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由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县农村供水水质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情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四十三条  县水利部门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施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管护主体单位应从水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管护主体单位建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挪用,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上级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申报程序:由管护主体负责上报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资金预算,经县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验收合格后在县水利局报账。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管护不到位,造成水量不足、水压不稳,不能正常供水的,由县水利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卫健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供水管护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供水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严禁用水户(或单位)用农村供水工程从事农业灌溉,违者将追究用水户(或单位)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停止供水,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由责任事故或者其它行为致使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者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用水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日起执行。


 

 

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柞水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足额交付水费的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运行维护资金来源主要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和水费提留

第四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七条  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从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每年10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依据年度维修计划拨付,县水利局负责监督实施。特殊情况下的维修(如较大自然灾害和较大项目的更新改造等)可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安排专项维修养护资金。

(二)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5%确定,用水单价执行县物价部门或与群众协商制定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

第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或超额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供水管理单位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维养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取水、制水、送水等机电设备的更换、维修、保养等费用。

  (二)主支管网等工程设施的维修、改造、延伸等费用。

  (三)水源保护设施的维修维护费用。

(四)工程管护人员的技能培训费。

第九条  维修养护费用单项工程小于500元的直接从水费预留的维修养护基金中解决,单项工程大于500元的由县级维修养护基金解决。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

(一)使用前供水管理单位制定改造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计划,县水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备案。供水管理单位在县水利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批准的计划、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二)改造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县水局批复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重新报批。

(三)改造维修养护项目经县水局验收合格后,供水管理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向县水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对应急维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水局报告并组织人员先行维修,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管理,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从水费中按标准足额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县财政局和水利局对资金提取情况和基金专户进行监督。使用水费中提留的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实施,水利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  为管理和使用好维修养护基金,每年由县审计部门集中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养护基金的拨付、提留、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申请维修养护基金的单位应保证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养护基金,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实施

Baidu
map